常年期第二十三主日 2010年09月05日


信仰重在抉擇,一切以主為基

讀經一:(智9:13-19):只有聖神能指引人探究天上的事
讀經二:(費9-10,12-17):保祿為奴隸敖乃息摩求情
福 音:(路14:25-33):做耶穌門徒的條件
中國文化:患在鼠:吾之患在鼠,不在乎無雞。捨魚而取熊掌;捨生而取義。魚,我所欲也,熊掌,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舍魚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,義,亦我所欲也,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義者也


有許多群眾與耶穌同行,耶穌轉身向他們說:「如果誰要跟隨我,他應該愛我超過自己的父親、母親、妻子、兒女、兄弟、姊妹,甚至自己的性命,否則,就不配做我的門徒。不論誰,若不背著自己的十字架,在我後面走,也不配做我的門徒。你們中不論是誰,如果不捨棄他所擁有的一切,就不配做我的門徒。」(路14:25-27,33)

耶穌在說上面這段話之前,曾講了一個宴席的比喻。他說要到城中的大街小巷,去邀請那些貧窮的、殘廢的、瞎眼的人來赴宴;甚至要勉強所有的人來參加宴會。這似乎暗示了不必任何條件和資格,人人都可以參加天國的宴會,人人都可以加入天國的行列。

耶穌為免群眾誤會,便說出了跟隨他的「條件」:第一、要愛耶穌超過自己的父母、妻兒、兄弟姊妹,甚至要超過自己的性命。按照思高的譯本,這「超過」一詞,原本用的是「惱恨」。第二、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,跟在耶穌後面。

要注意的是,思高版本中的所謂「惱恨」,並不是指真的「恨」。因為正是同樣的耶穌要我們孝順父母,要我們愛人如己。這是一個充滿悲天憫人之情、充滿對百姓蒼生之愛的天主。他不可能教我們去恨,恨自己的至親骨肉、恨自己!

聖經的言語有自己的特點,它喜歡以「對立」的方式去表達「比較」。例如,把「愛」和「恨」對立起來,是表示「愛」是指愛多一些,「恨」是指愛少一些。所以這段經文的真正意義才被一些譯本譯為:「如果誰要跟隨我,就應該愛我超過愛自己的父母……甚至超過愛自己的性命。」

父母兄弟姊妹都是重要的,愛他們也是天主的誡命;但比起耶穌來,他們都變成了次要。

《郁離子》有一則「患在鼠」的故事,故事說一個人為了滅絕家中的鼠患,找來一隻貓;怎知那貓既能治鼠,也喜歡捉雞吃。兒子心痛於雞的損失,要把貓趕走。但父親不同意,他說:「吾之患在鼠,不在乎無雞。」因為老鼠為患,毀壞了他們的所有生計,使他們整個生活陷入困境,這是大患;而無雞不過只是生活中的小損失罷了。

這就是所謂「抉擇」,包括選擇和放棄,或更好說,我們選擇去放棄。在信仰上我們更稱它做「基本抉擇」。

在生命中我們都有一些最基本、最重要的東西,即我們生命中的「第一優次」,我們就是以這個作標準,去衡量其他的所有選擇。例如,對一些人來說,金錢或權力可以是第一優次,而對那些「愛靚唔愛命」的人來說,美貌卻是第一優次。

我們確定了生命中的優次以後,便會為了那個更重要的「心頭所愛」,而「選擇」去放棄其它次等重要的東西。放棄這些次等的,就是為了獲得那最優等的;有了最優等的以後,即使我們損失了次等的,我們也不會覺得心煩和心痛。

孟子所謂「捨魚而取熊掌」,或「捨生而取義」,也是這樣的一種抉擇。孟子說:「魚,我所欲也,熊掌,亦我所欲也;二者不可得兼,舍魚而取熊掌者也。生,亦我所欲也,義,亦我所欲也,二者不可得兼,舍生而取義者也。

今天福音告訴我們,我們在信仰上的第一優次就是耶穌;為了耶穌,我們放棄次等重要的東西,這甚至可以包括我們的父母、妻子、兒女、兄弟姊妹,和我們自己。

不過,為耶穌而捨棄自己的人,正是在最大程度上完成自己。這就是耶穌所說:「誰為我的緣故,喪失了自己的性命,必要獲得性命。」(瑪10:39)而許多「捨棄」父母而追隨聖召的人,事實證明他們也可以是十分孝順的子女。

家父於一九五二年去世,享年四十六歲;家母於二零零零年去世,享年八十七歲。我有兩位妹妹,我是家中唯一的兒子。我於一九五六年,「捨棄」了母親和兩位妹妹(當時家父已去世),進入修院;家母當時完全不能了解。但由於我也有堂兄弟姊妹,相對於我的堂兄弟姊妹對我的伯叔父母的關係而言,家母已能慢慢看出來,我才是最孝順的;也只有我這種「神父兒子」,才能完全屬於她。我始終都是她的好兒子。

我「捨棄」了父母,但我一生都愛著、惦記著父母,為他們獻上我工作、我的祈禱、我的感恩祭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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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錦堯@fr.luketsui.idv.hk 2024